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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未成年人騎電動車上路,誰擔責?

來源: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時間:2022-10-15 10:34:00 點擊: 今日評論:


 電動自行車以其方便、快捷、小巧的特點,

逐漸成為各類人群的代步工具,

電動自行車給人們生活帶來極大便利的同時,

也帶來了一定的道路安全隱患。

 

 近些年來,關于未成年人獨自駕駛電動自行車而引發(fā)的交通事故時常見諸報端,未成年人成為交通事故的致害人或者受害人的報道,屢見不鮮。

 

 近日,舞陽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引發(fā)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經(jīng)法院嚴格審查了涉案證據(jù),庭下調解無果后,依法判決被告胡某的父母向原告劉某支付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81220元。

 

 2021年8月11日8時許,胡某(化名,14歲)駕駛二輪電動車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駛的原告劉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自行車時相撞,造成劉某受傷和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劉某被送至醫(yī)院治療,經(jīng)診斷為腰4椎體爆裂骨折;胸12椎體壓縮骨折。

 

 經(jīng)舞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胡某承擔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雙方因賠償問題協(xié)商無果,劉某將胡某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16.19萬余元。因胡某屬未成年人,其父母作為監(jiān)護人被列為共同被告。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生命健康造成損害的,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被告胡某駕駛非機動車與原告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經(jīng)舞陽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胡某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胡某系未成年人,不具備駕駛電動車技能,沒有盡到謹慎駕駛義務,應當承擔責任。但因胡某在肇事行為發(fā)生時未滿16周歲,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guī)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由其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責任。胡某父母為劉某墊付的75500元醫(yī)療費予以扣減,故判決由胡某父母向原告劉某賠償剩余損失共計81220元,駁回原告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
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父母未盡到監(jiān)護責任的,應由作為監(jiān)護人的父母承擔賠償責任。

 

殷丹

舞陽縣人民法院民事三團隊法官助理

現(xiàn)實生活中一些家長對孩子騎行自行車、電動自行車等行為未盡到監(jiān)管職責,甚至存在個別父母為孩子提供共享單車賬號或直接幫孩子掃碼開車的情況,造成了極大的安全隱患。父母必須為自己的孩子著想,但也得為公路上的他人考慮。因此,監(jiān)護人應履行好監(jiān)護職責,對家中不符合騎行年齡規(guī)定的未成年人加強相關引導教育,禁止違規(guī)騎行,以免釀成禍端。

 

 素材來源:舞陽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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